【首案说法】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看法律如何全面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本次修正案结合了当下热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如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增加规定高空抛物、顶替上学、暴力催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基因编辑应用等的刑事责任,进一步织密法网,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民众权益。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案件回放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当天,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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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且多次造成伤亡悲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民众期待解决的问题。2021年之前,针对高空抛物的行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高空抛物可能涉嫌犯罪,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参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但是,该意见规定的较为原则,在具体实施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且针对高空抛物没有设置单独的罪名,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适用也较为混乱。

为了扭转这一困局,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单独设立了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高空抛物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空白,进一步保障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对于有效地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除刑事领域外,在民事领域,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国家也密集出台了多项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是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划分。在2021年之前,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在民事领域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处理,但是该条文规定的较为宽泛,对相关侵权责任的举证主体规定的不够科学,加之现实中高空抛物通常由于难以确定真正的肇事者,造成大部分住户无法提供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证据,从而导致此类案件受害人的损失,通常只能由全楼住户共同承担。这样的规则虽然保护了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补偿,但是很难保障法律的公正性,不仅有损司法权威,也极大地影响了邻里和谐,在社会上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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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相较于以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从高空抛物侵权后的法律承担,到日常规范管理,以及侵权的调查取证,都做了详实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首先,作为事先预防,该条强调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相关规则确立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做到了与高空抛物行为相关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衔接,保障了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其次,该条在承接了以往《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者的立法思维基础上,又避免了在法律上施行“连坐”,对责任查明、侵权责任人的确定、事后追偿等都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尽量在保护受害者的基础上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再次,民法典还增添了相关保障措施,进一步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规定,要求他们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出现,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增加了相关责任人员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制度,这也为在事后查清了具体的侵权人时,保障承担了责任的民众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其追偿已付出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该条文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介入,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前置程序的要求最大化地解决了高空坠物“调查难”、“取证难”的现状,利用公安机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尽量还原事件真相,避免“一人抛物、全楼买单”,使违法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也避免了牵连无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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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律师提示: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不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将面临民事赔偿。为了保障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呼吁大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随意抛掷物品,同时,还要经常检查自己家阳台的花盆、衣架等物品是否安放妥当,避免一时大意坠落,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如果您遭遇到高空抛物,要通过拍照、视频的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求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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