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袭警罪入刑,莫以身试法-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本次修正案结合了当下热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如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增加规定高空抛物、顶替上学、暴力催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基因编辑应用等的刑事责任,进一步织密法网,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民众权益。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案件回放

2021年3月2日上午,高某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轮车途经杭州市下城区闸弄口,被交警支队下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高某因对民警扣押其三轮车不满,遂持车上长约80厘米钢制撬棍尾随该民警至路口人行横道,挥棍朝民警背后袭击,先后击中该民警头部外侧、左手臂和左大腿,造成民警头部外侧和左上肢和左下肢受伤,后高某被其他执勤民警夺下钢棍并制服。同日,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对高某以袭警罪立案进行侦查。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民警朱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3月3日,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由于该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月4日,该案被检察机关以袭警罪依法提起公诉。

3月9日,下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该案,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高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没收犯罪工具撬棍一根。

图片来自于网络

法律解读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然而,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热议的话题,更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根据此次修改之前的《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规定在量刑和处罚上,难以完全应对我国在袭警领域的立法缺漏,且以妨害公务罪处理袭警问题,未能将警察与其他公职人员在身份上和量刑上做出区分,没有体现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也没有明确区分情节的严重程度。此外,妨害公务罪对袭警行为方式的定义不够完整,对袭警行为的处罚标准过低,这些因素对袭警行为的司法实践造成了较大的困扰。

出于对上述原因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立了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细致考量了民警在执法一线所面临的危险,特别将现实中常发的“以驾驶机动车撞击”民警作为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仅加大了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好地维护民警的切身利益,也对稳固我国法治环境、维系社会良好秩序大有裨益。

温馨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暴力袭警既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还践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尊严。作为新时代的公民,我们应当贯彻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学会驾驭自己的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在遇到警察执法时,应主动配合工作,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共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添砖加瓦!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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