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从“老人超市拿鸡蛋猝死案”谈民法典的自助行为-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0年6月13日下午,江苏南通一位67岁老人谷某在超市购物挑选鸡蛋后,在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交涉未果,老人突然倒地猝死,该事件曾引发大众关注。
老人的家属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超市方认为,老人的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由自身疾病导致,超市员工在制止时没有超出合理合法限度,与谷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崇川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求。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月25日,本案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中央电视台《现场》栏目对该案进行全媒体直播,人民网、新华视点、腾讯新闻等40余家媒体、平台同步全程参与,近1300万网友在线观看。经法院审理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自于网络
二、法律规定
本案主要涉及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内容,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民法典》自助行为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自助行为,系《民法典》的新增条款,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约束或其他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其性质上属于“私力救济”。在我国以往的立法中,出于担心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而产生“以暴制暴”的风险,故《侵权责任法》没有直接规定自助行为。但是,在一些法律,如《合同法》中留置权的规定仍然涵盖了部分自助行为的影子。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自助行为的相关案例逐年升高,且与自助行为在性质上颇为类似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近年来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民法典》及时回应了社会的立法呼声,其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的案情可知,超市员工对老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劝阻时,既存在有语言上的交流,在行为上也有拉扯衣袖阻止老人离开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判断超市是否需要对老人猝死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应当分析超市员工的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是否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超市员工发现老人的未结账的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的经营秩序,保障超市的财产安全,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他们并没有与老人之间发生过激动作,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阻止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超市员工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自助行为的要求。而老人突发疾病倒地猝死,则属于意外事件,与超市员工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在事发后,超市员工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当再承担侵权责任。
三、律师提醒
民法典自助行为的新规定,为我们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提供了新的保障与解决路径。但是,在实施自助行为保障自身权利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可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于暴力讨债、人格侮辱、打砸财物等方式,不属于自助行为的范围,依法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同时,在您遇到不法侵害时,如果可以通过报警、起诉等公力救济手段保障权利时,要慎用私力救济。即使使用了私力救济的手段,也应在事后及时向有关机关说明情况,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