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居住权入典,事关您的住房!涉及买房、卖房、租房、养老……-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的该遗产对簿公堂。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2016年11月,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法院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未曾打扰。2021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妻弟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判决书》来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据悉,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3月3日,洪山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3月8日下午,代理律师陪同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二、法律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并有多款条文对居住权的权能、性质、设立、登记、转移及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居住权这一权利的实施,将最大限度地发挥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保障百姓住有所居。
居住权是什么,它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呢?这是许多普通民众希望了解的内容。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后,即使住宅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或者住宅被设置了权利负担,其他权利人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如果居住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他可以行使权利,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
以往法律规定中,只承认了对房屋的所有权、租赁权、抵押权等权利,难以满足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民法典》实施后,设立居住权,可以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填补法律的空白,最大化地发挥闲置房屋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价值。同时,《民法典》第368条还规定了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69条规定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等。这些条款构筑了完整了法律框架体系,有利于防止滥用居住权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未来将会对众多涉及房产的社会热点问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房产加名、公租房、继承纠纷、离婚纠纷、以房养老等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后,都会有新的亚博188网站的解决方案,将会为老百姓的衣食住行、住有所居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还会对买房、卖房、租房等权利行使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风险防范。
三、律师提醒
居住权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新兴事物,在目前立法中的定位和配套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消息,今年年初,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居住权等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居住权的设立、办理等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但直至今日,该办法仍未正式出台。笔者检索还发现,目前实际开展居住权登记的地区极少,大多地区仍在等待相关登记细则地出台。另外,若居住权与抵押权等其他权利冲突时应如果处理?居住权人是否可以为非自然人?居住权是否可分割分别设立?居住权能否类推适用至如“办公公寓等具有住宅功能”的非住宅类建筑?在《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中的居住承诺能否适用《民法典》居住权的规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较多争议,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律师提醒您:首先,如果您需要设立居住权,应当先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当地居住权登记的相关流程、手续,并有针对性地根据您的个性需要签订规范的《居住权合同》,确保您的居住包括养老的权利。其次,若您需要购买二手房,也要提前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登记了居住权,避免在购房后出现“房产所有权归您,但您无法占有、使用、收益”的尴尬,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再次,如果您是租房,也需要提前查询房产是否设立的居住权,因为居住权对其出租有限制性规定,避免因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影响您的使用。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