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对方违约了,我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拥有一场童话般的婚礼是每一对新人的梦想,可是浙江宁波的一场婚礼却出现了新娘的名字被写错的尴尬情况。2020年10月11日,新郎新娘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策划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两位新人支付给某婚庆公司场地布置费2.6万元、人员服务费1万余元。婚礼当天,两位新人发现,酒店迎宾区所有照片海报中新娘的名字却是错的,不仅如此,现场还出现吊顶高度过低、舞台高度降低等混乱情况,在婚礼仪式过程中,新郎每走一步都会撞到吊顶上的金色线帘。此外,婚礼现场还存在舞台背景线帘未安装、路引鲜花摆放与合同约定有出入等问题。
婚礼结束后,这对新人将婚庆公司诉至宁波鄞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婚庆公司退还场地布置费2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婚庆公司未能全面了解场地问题,且擅自改变现场布置,迎宾台处摆放的新娘名字全部错误,使得婚礼现场的布置与预期效果严重不符。此外,婚礼对于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这种场景已经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新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婚庆公司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婚庆公司制作的效果图,图片来源:宁波鄞州法院公众号
婚礼现场图,图片来源:宁波鄞州法院公众号
二、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颁行前,关于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究其原因,是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引起的,而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也有“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规定。据此,理论与实务中的多数观点认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出现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择一来主张权利,即,可以要违约金,可以要赔偿金,但只能主张一项。而且,由于实践中《侵权责任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在当事人选择精神损害赔偿时,也不可以再同时主张追究违约责任。然而,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因、管辖法院、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多个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在医疗、旅游、婚庆、摄影等领域,常常会出现违约与侵权并行的现象,司法上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完全割裂,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利的全面救济。
为此,《民法典》在吸纳了既往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规定,允许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害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由于婚礼过程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而婚礼过程中的相关影音资料属于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婚礼服务提供者违反《婚礼策划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不符合约定的婚礼现场,且将新娘的姓名写错,使对方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新人作为非违约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律师提醒
虽然《民法典》在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迈出一大步,但对照法律规定也不难看出,《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适用条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即: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医疗服务、保管、旅游服务、婚庆服务等合同纠纷案件中支持非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较多,而一般的违约行为由于仅会造成财产损失,不会造成非违约方的精神痛苦,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对于合同违约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的情形,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就约定相适应的违约金,以全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