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此时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6月29日,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江某主动向李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医生就要告知李某,当日,江某主动坦白,李某方知枕边人罹患艾滋病多年。
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2021年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宣判了这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二、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可撤销,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款,很多民众对此并不熟悉,它其实质是由《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以往的《婚姻法》中,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是,由于婚姻自由作为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当尽量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并相应地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度限制。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医疗水平的发展,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已经逐渐缩小,许多疾病都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预防、控制甚至治愈,对于某些传染类疾病,若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和治疗,亦不会影响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
但是,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应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当是受到欺诈而产生的错误意思表示。对于一些重大疾病,虽然在医学上已经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但是仍会对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产生潜在的健康风险;而且,该类疾病大多需要终身或长期服药、定期治疗复查,其高昂的治疗费用将会给家庭生活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有可能破坏家庭和谐、造成家庭矛盾甚至导致婚姻破裂。综上,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删除了关于患有特定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的同时,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该规定在保护夫妻双方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对维护家庭和睦、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大有裨益。
哪些属于婚前应当告知配偶的重大疾病呢?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民法典》并未明确列举。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涵盖的三类疾病作为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具体而言,第一类是严重遗传性疾病:具体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第二类是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三类是精神疾病:具体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对于除上述三种之外的其他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目前多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判断并酌情确定,未来,还有待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三、律师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不稳定的婚姻关系,《民法典》对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时限做出了规定,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且,该期限属于法定的不可变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当您知道配偶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配偶在婚后已经有明显的症状、有婚前罹患重大疾病的嫌疑时,应当及时与配偶沟通,前往医院检查,确定疾病类型。若您真的需要据此撤销婚姻关系的,还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