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我的门口我作主?民法典请你莫任性-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王某和奚某是邻居。为保障其自身及家人人身财产安全,奚某在自家门口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却被王某起诉到法院。
法官现场勘查发现:王某和奚某居住在苏州吴江某小区,是隔壁邻居,两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入户门分别安装在两堵呈直角的墙壁上,两家房门离得非常近,仅有0.1米。奚某在自家入户门上安装的具备摄像录音存储功能、可360度调整旋转的监控摄像头,可以较为清晰地采集到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
王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并监控到自己家人每日进出状况,奚某这种未经允许私自获取并保存王某及其家庭成员、来访亲友照片视频的行为,侵犯了个人信息,并使王某及亲友的个人信息存在随时被泄露的风险。请求法院判决奚某拆除其安装入户门上方的监控设备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存储的涉及王某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首先,奚某未征得王某等人的同意,就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而且采集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该行为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其次,奚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查以及对涉案小区物业的调查可知,小区物业对涉案楼栋有完善的监控技防设施,且目前均在正常运行。在此情况下,奚某个人再行安装涉案摄像头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最后,王某房屋内部属于其私密空间,王某对此享有隐私权。在未征得王某明确同意,又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奚某安装的摄像头可由手机app远程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会拍摄到王某房屋内部,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奚某拆除其安装入户门上方的监控设备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存储的涉及王某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二、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隐私权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我国法律界的重视。但是,鉴于以往我国法律没有独立的人格权法,致使关于隐私的保护多零散分布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价值较低,且上述大部分的法律规定多为对侵犯隐私权的救济措施,缺乏对隐私权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致使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较多的争议。
《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设为一编,并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单独作为一章进行规定,旗帜鲜明地表明了隐私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此外,《民法典》结合近年高发的扰乱他人私人生活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进一步拓宽了隐私权的内容,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群众的人格权利。
《民法典》不仅仅有针对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还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该规定将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我们个人信息中的一些私密信息,如: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形成了“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的保护体系。当某种行为侵害他人私密信息时,则有可能同时侵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构成侵权的竞合,受害者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救济措施,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六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其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条与一千零三十二条关于隐私定义的条文交相呼应,完整涵盖了“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四类情形,对明晰侵权类型,统一裁判尺度均有良好的指引作用。
三、律师提醒
法律并未禁止私人安装监控设备,但是在安装监控时,一定要注意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拍摄的范围,若监控设备拍摄的范围系他人出入住宅的必经通道,或者监控设备可以直接拍摄到他人屋内信息时,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在私人安装监控设备时,首先,应当与监控设备拍摄范围内的住户沟通协商,阐明安装相关设备的必要性,征得他们的同意后再安装。其次,要注意对拍摄内容的保密,严禁将拍摄内容上传网络或泄露给他人,同时也应当提示自己的家人不要泄露相关内容。另外,现在监控设备多可以联网,拍摄内容可能会被后台上传给开发或销售该设备的公司,导致拍摄内容的泄露。因此,应尽量少使用监控设备的联网功能,同时定期删除本地存储的拍摄内容,避免拍摄内容泄露,否则,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