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绕开中介想“跳单” 承担责任要“买单”-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黄某欲购买一套住宅,遂找到安溪县某中介公司,希望能帮其寻找合适的房源。中介公司在收到黄某书面委托后,开始为其寻找房子。之后,黄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黄某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若中介公司与房主洽谈成功,而黄某因自身客观原因不购买该房产导致交易失败的,则需向中介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带黄某实地看房,双方通过微信聊看房、购房等相关事宜。黄某虽然对房子很满意,但却没有按照与中介签订的协议来购买房屋,而是通过找朋友打听到房主的亚博188网站的联系方式后,与房主私下协商并购得该房产。事后,中介公司得知此消息,多次要求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均被黄某拒绝。2021年1月,中介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
本案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向黄某阐释了《民法典》关于“跳单”行为的新规定,明确告知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无故“跳单”已构成违约,理应依据协议的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办法官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黄某明法辨理,向其说明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黄某作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黄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中介公司报酬13000元。
二、法律解读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盛,房屋中介服务市场应运而生且前景广阔。现实中,在中介人付出劳动后,有部分委托人为了追求自己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采用绕过中介人订立房屋买卖或租赁等合同的方式“跳单”,导致中介人提供了服务却无法获得应得的报酬。中介业内所称的“跳单”,又称为“跳中介”,是指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与信息,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人付出劳动得不到回报,委托人也会因为缺少专业中介人员的指导,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导致产权纠纷、资金安全、物业矛盾等问题频发,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委托人“钱房两空”。
在以往法律规定中,未对“跳单”行为做出准确的界定,中介人往往是通过在中介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的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中介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下的“跳单”构成违约,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而且,由于中介合同作为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形,合同双方均具有任意解除权,所以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跳单”行为实质上是行使了任意解除权,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前述这些观点均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1年发布有关“跳单”认定的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由于年代久远,无法满足目前“跳单”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再者,指导性案例相对于法律而言,其局限性较大,对维护双方权益与公平交易的效果也不是非常明显。为了扭转这一现象,规范中介市场秩序,《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禁止“跳单”,对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民法典》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定,不仅将《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落到了实处,给法官裁判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更对维护契约精神、促进中介市场良性竞争和发展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律师提醒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对于委托人而言,通过正规中介购买、租赁房屋,他们提供的专业服务有助于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省小钱”而“吃大亏”。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也并不是所有绕过中介进行交易的行为均构成“跳单”,除中介合同另有约定的,若是委托人既没有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也没有利用中介人提供的媒介或者信息机会,其绕过中介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不构成“跳单”。
对于中介人而言,应当尽心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帮助他们寻找适用的房源,按约提供中介合同中约定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协助委托人办理贷款、产权过户、房屋交接等相关手续,通过优质的服务扩大市场并留住客户。对于委托人恶意“跳单”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