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从携程“退一赔三”,看大数据杀熟的法律保护-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0年7月,胡女士像往常一样,通过携程app订购了舟山希尔顿酒店的一间豪华湖景大床房,支付价款2889元。然而,离开酒店时,胡女士偶然发现,酒店的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胡女士不仅没有享受到星级客户应当享受的优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价。退房后,胡女士与携程沟通,携程以其系平台方,并非涉案订单的合同相对方等为由,仅退还了部分差价。
胡女士不服携程的处理结果,以携程公司采集其个人非必要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和携程app为她增加不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时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 以避免携程公司采集她个人信息,掌握她的数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携程app作为中介平台,对酒店实时房价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但其却未如实报告。携程向原告胡女士承诺钻石贵宾享有优惠价,事实上却没有价格监管措施,向原告展现了一个溢价100%的失实价格,未践行承诺。携程在处理原告投诉时告知原告无法退还全部差价的理由,经调查也与事实不符,存在欺骗。法院认定被告携程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欺骗行为,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而且,携程app收集的用户信息超越了形成订单必需的要素信息,属于非必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其中用户信息分享给携程可随意界定的关联公司、业务亚博app客户的合作伙伴进行进一步商业利用更是既无必要性,又无限加重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的风险。据此,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携程公司赔偿原告胡女士投诉后携程未完全赔付的差价243.37元及订房差价1511.37元的三倍,总计支付赔偿金4777.48元,且应在其运营的携程旅行app中为原告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或者为原告修订携程旅行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去除对用户非必要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相关内容,修订版本需经法院审定同意。
二、法律解读
大数据杀熟是近年来公众一直热议的话题。所谓大数据杀熟,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目前通俗的理解是指网络平台通过对用户的个人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所用设备、支付能力、选择偏好、价格耐受度、网站或app页面停留时间等),从而掌握了用户的个人消费偏好数据,并通过运用特定算法对用户消费习惯进行“精准画像”,最终实现“千人千面”的个性化定价行为。而且,大数据杀熟针对的多是对平台信任度和黏性较高的“老用户”或者“会员”,平台利用了他们一般不会去货比三家的使用习惯,以此产生信息不对称,给予差别定价,以实现平台利润的最大化。
《民法典》时代,大数据杀熟不仅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还可能涉嫌违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不仅违规,而且违法,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上述规则,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平台通过收集数据形成的用户画像,进而进行大数据杀熟,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个人信息使用的正当性原则要求,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我国数据量年均增速超30%,已成为全球数据应用最活跃的国家之一。如何守护我们每个人的数据,不仅关系到我们的个人权益,更涉及到国家安全。2021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数据安全法》第八条就规定了“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未来,在《民法典》的统领下,《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反垄断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综合发力,构建起一套系统完整的信息数据保护体系。
三、律师提醒
数字经济时代,我们在享受着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和平台提供的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作为平台,应加强自治自律,在收集用户个人数据前,向用户明示并取得他们的同意,严格把握数据收集的范围,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数据收集基本原则,不随意收集与用户使用该平台关联不大的用户个人信息。对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应做好数据保密工作,避免与其他关联公司无限度地分享用户个人数据。即便需要分享数据,也应有用户的授权,并将数据“脱敏”处理,同时要规范跨境数据流动,定期梳理和排查网络安全风险,做到数据合规并防止用户数据泄露,避免重蹈“滴滴出行被网络安全审查”的覆辙。此外,平台还应当重视《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的合同内容,防止出现“霸王条款”,使其真正成为衡量平台与用户权利义务的公平标准。
作为用户,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随意授权平台或者app采集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在使用平台时,也应多个“心眼” ,使用不同账号、不同设备对平台进行测试和比价,对存在大数据杀熟的平台,应及时向网络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举报,必要时,还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