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公众人物的肖像权 看民法典如何守护-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周某为知名演员,曾出演过多部电影和电视剧。2018年12月4日,某品牌概念店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周某的衣橱里到底有多少顶帽子?》的文章,文中使用了周某的多张肖像,还刊登包含帽子等商品图片、价格、店铺地址、营业时间、客服微信、网店、微信二维码等信息。
周某认为,该品牌概念店在未经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其肖像,旨在对网店销售的帽类商品、首饰进行宣传推广,该行为极易使大众误认为周某与该网店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关系,且涉嫌侵犯周某的肖像权。为此,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品牌概念店即刻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向周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周某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合理开支共计12.1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配图含有原告周某肖像的照片,且该肖像能够清晰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该肖像与原告周某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品牌概念店发布的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其未经原告周某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周某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周某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21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读
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肖像不仅是我们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志,还关系到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主体性要素之一,与人格权利密切相关。是否存在肖像权侵权,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肖像”?但是,在《民法典》出台以前,由于缺少对肖像的准确概念,漫画形象、人物剪影等是否可以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畴,均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虽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多采用了“可识别性”原则作为认定肖像的标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对人权的特别保护,《民法典》不仅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而且在该编第四章专章规定了肖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该规定首次明确肖像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若相关形象不具备使他人识别出属于某个特定的自然人,就不属于肖像,更不可能存在肖像权侵权的问题。
近年来,肖像权纠纷案件在网络空间频发,特别是涉及医疗美容、广告销售的肖像权侵权案件数量连年上升。《民法典》颁布以前,肖像权的侵权受制于需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对于未经授权的非营利性使用,只要不存在扭曲、贬损肖像的情形,则无法构成肖像权侵权。现实中,由于相关侵权很难界定是否因使用肖像而产生了营利,致使《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肖像权的保护模式难以有效地保护肖像权人并制裁侵权人。《民法典》的实施,改变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它删除了侵犯肖像权要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同时,还明确了五大类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上述法律规定,对厘清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和侵权之间的界限,确保使用肖像时“有章可循”大有裨益。
公众人物是社会生活中有一定知名度、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影响并被公众广泛关注的人物,他们的肖像保护与普通民众相比是否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区别呢?答案是肯定的。公众人物凭借其社会地位,通常拥有超越一般公民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肖像虽然也受法律保护,但是,当相关权益与公共利益发生联系,成为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一部分时,那么公众人物也应当担负起一定的“容忍”义务,承受一定的利益克减。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权,法律保持了一定的克制,综合了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利益,以实现法律保护上的利益衡平。需要注意的是,若对公众人物肖像进行过度地丑化、污损或者在他们私生活中采用不当方式侵犯肖像权的,则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由此可见,肖像权具备一定的财产利益,肖像权人可以通过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肖像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许可给他人进行商业利用,并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三、律师提醒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随着我国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虽然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与普通民众存在一定的差异,维护公共利益有时可以作为侵害其肖像权的阻却事由。但是,本着谨慎的态度,除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新闻报道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层面进行使用外,其他情况应及时获得公众人物的授权。即便是使用公众人物已经公开的照片,也应采用善意、合理、合法的方式使用,不进行丑化、污损或者利用相关照片制作表情包,避免因侵犯肖像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部分观点认为,在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后,无论如何使用均不会存在肖像权侵权的问题。特别提醒:肖像权虽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但其仍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是其核心要素。因此,即便签署了相关合同,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超过了合同授权的使用范围或者采用丑化、贬损的方式恶意侵害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时,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