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直播打赏”之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篇-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罗某、张某夫妇一直从事水上运输业务,经营收入都是汇入丈夫罗某的银行卡中,由罗某负责经营支出和家庭消费。2018年,罗某自己在某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开始观看网络直播。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为了给喜欢的主播陆某“打赏”,罗某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其绑定的银行卡内划款至平台进行充值,在此期间,罗某累计充值1000余次,充值金额共计近30万元,充值均被罗某购买虚拟钻石用于“打赏”主播陆某。

2020年4月,罗某的妻子张某在知晓此事后,将丈夫罗某连同直播平台和主播陆某一同告上法庭。张某认为,罗某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要求被告直播平台和主播陆某返还罗某所充值、“打赏”的款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罗某与直播平台以注册协议及充值协议确立法律关系基础,二者之间构成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充值属于消费行为,罗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两年间的充值、“打赏”金额多则千元、少则几元,平台难以察觉其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可能,亦无义务审查用户的婚姻状况并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因此,不能认定直播平台对罗某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或存在恶意。同时,罗某的“打赏”行为呈现小额、多次、长期性等特征,作为日常娱乐消费,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解读

网络直播属新兴行业。近年来,围绕网络直播产生的法律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除了平台与主播之间因合同违约等原因产生的案件较多外,最常见的便是围绕“直播打赏”产生的纠纷。由于目前法律对“打赏”行为缺少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而“直播打赏”的方式一般也不直接涉及金钱交易,它是用户通过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道具或者会员,并在主播的直播间以赠送的方式进行“打赏”,如何定性“直播打赏”?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关于“直播打赏”,目前主流观点有二种:一种观点认为,“打赏”行为属于赠与,因为相关直播对用户来说,可以免费观看,没有强制要求付费或者“打赏”。用户“打赏”系他们对主播直播内容满意而给予的赞赏,具有高度的自愿性和随意性,是否“打赏”以及“打赏”的金额都由用户自行决定,直播平台或者主播也不需要因为用户的“打赏”而给予相应的对价,符合《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系“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定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直播属于直播平台的服务项目之一,而用户的“打赏”行为属于用户履行与平台之间《服务合同》的内容,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对用户来说,他们的“打赏”无法直接交付给主播,主播也无法直接通过相关“打赏”获得虚拟道具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过直播平台构建的复杂体系,获得一定的流量加持并依据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协议,主播方能获得由直播平台根据“打赏”礼物的价值派发的部分分成。

关于“打赏”行为是否侵害了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笔者认为,这需要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角度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并综合考虑充值的频率、次数、时间、家庭消费能力等情况来确定。如果“打赏”金额小、周期长,则一般不应认为超过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若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允许或事后追认的情形下,在短期内多次、大额地进行“直播打赏”,则可以认定为超过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侵害了另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据此,另一方可以以该行为违背了《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规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提醒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规范“直播打赏”行为,除需要尽快构建明确的法律框架体系外,还需要直播平台和家庭的共同努力。

对于直播平台而言,虽然平台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核实用户的消费是否侵犯了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但是平台仍应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加强对用户“打赏”行为的监管,对于用户在短期内大额的异常消费行为,要仔细甄别消费类型,可以通过设置每日和每月的消费阈值、消费冷静期、增设理性消费提示等手段提醒或者限制该用户的消费。同时,要规范直播内容,平台和主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通过低俗、色情的手段引诱或讨要“打赏”,以免导致用户“打赏”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家庭而言,夫妻之间应多交流、多沟通,了解一方沉迷“直播打赏”的原因,通过增加家庭关爱或配偶的关心,帮助其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对一方大额“打赏”主播,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行为,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在离婚时,对于前述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受害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即便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有上述恶意行为的,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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