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直播打赏”之主播权益保护篇-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小梅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就曾从事过网络直播带货工作,小有名气。a电子商务公司是一家从事网络直播产品销售的公司,2019年1月,a公司与小梅签订《艺人网络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为小梅提供第三方平台,小梅在平台上进行直播,同时获得费用;小梅必须仅在该互动平台上进行直播,不得在其他平台直播或者参与他任何形式的线上亚博app客户的线下活动;若小梅违反上述约定,应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2020年3月,a公司要求小梅到直播间直播,但小梅以“准备回老家养身体备孕生娃”为由拒绝直播。之后,a公司发现,小梅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与b公司合作并前往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导致a公司用户流失。a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艺人网络合作协议》,并要求小梅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梅以回家备孕为由要求与a公司终止网络直播合作的理由,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亦不是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协议中所约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小梅并未就合同解除与a公司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的案涉协议并未解除。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小梅擅自绕开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进行接洽并为b公司进行直播,已经违反了双方在该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从长远来看,小梅的违约行为将对直播平台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产生恶劣影响,此罔顾契约精神的行为不值得提倡。综上,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小梅签订的《艺人网络合作协议》解除,并判令小梅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二、法律解读

随着互联网产业和新媒体产业的日趋成熟,自2015年底起网络直播开始兴起并迅猛发展,但在网络直播发展驶入快车道的同时,各种法律问题接踵而至,法律纠纷频发,主播如何在直播中保护自己的权益,日渐成为他们关注的问题。目前,涉及主播的相关法律纠纷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另一类是主播因直播带货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关于第一大类纠纷,笔者经检索裁判文书网并浏览各大直播平台的协议发现,当前涉及主播直播的合作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主播与平台之间直接合作并签署协议;二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署协议,由经纪公司安排主播前往指定平台直播;三是主播与直播平台及第三方经纪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由经纪公司统筹主播与平台的相关合作事宜。无论采取何种模式,主播作为协议的弱势方,由于缺少律师或法务团队的协助,无法甄别相关协议中巨额违约金以及竞业限制条款的风险,加之有些主播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出现无视合同、恶意违约的情形,所以一旦双方将纠纷起诉至法院或提交给仲裁委,主播方败诉的风险极高。

单说上述协议中最为常见的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纠纷,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争议纠纷,这类纠纷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同时,需要服从平台的规章制度,进行考勤打卡,绩效考核等,平台对主播每月的直播时长等也有严格的要求,双方之间基本都签署了《劳动合同》,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类则是合作纠纷,此类纠纷一般是平台为了规避劳动用工带来的法律风险,直接与主播签订具有合作关系的协议,在协议中双方一般没有隶属关系,平台为了控制主播,保障自身利益,常常在协议中约定了巨额的违约金和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还对主播违规直播、恶意跳槽、“打赏”分成、渠道流量等做出详细地约定。一旦主播违约,将面临高额的违约金惩罚。

第二大类是因直播带货而产生的纠纷,它又分成二种:一种是关于因“打赏”财物而引起的纠纷,具体请参见本人发表的《“直播打赏”之未成年人保护篇》《“直播打赏”之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篇》等文章。另一种是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对销售的产品、销量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这些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退换货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等的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21年4月印发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此外,该办法还要求从事直播带货的相关人员禁止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禁止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禁止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违反上述规定的,轻则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处罚,严重者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三、律师提醒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契约精神,是主播应当拥有的基本素养,也是维持正常直播秩序的必备条件。

作为主播,要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在与平台或者经纪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着重关注其中的直播收益分成、合作期限、违约金、竞业限制等条款,对于损害自身权益的内容,应要求修改。合同签订后,主播应当严格遵守,否则可能会承担高昂的违约责任。若因违约被平台或者经纪公司追究责任的,主播可以考虑“格式条款是否无效”、“违约金是否过高”等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在直播带货领域,主播应建立选品团队,审核生产方、销售方的资质,并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避免因选品不慎而导致承担法律责任。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要注意自身言行,不做虚假和夸大的宣传,不误导、欺骗消费者,合规销售,诚信直播。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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