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直播打赏”之平台权益保护篇(一)-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19年11月,主播胡某加入甲公司从事直播工作。入职时,胡某应公司要求填写《入职表》、录入了指纹,并加入甲公司的主播微信群。在该微信群中,甲公司经常发布会议通知、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事项。后,胡某与甲公司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胡某从事主播工作,月保底工资4000元,月收入超过保底工资的,则根据月直播收入的60%计算月工资数额。该合同还约定胡某保证每月应≥25天的有效直播天数,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120小时。自2019年12月起,甲公司每月向胡某发放工资。2020年3月,胡某认为公司无故降低了她2020年2月份的提成比例,在与甲公司交涉未果后,她便不在甲公司的平台进行直播。

2020年10月,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双方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少发工资;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9000余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一、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2020年少发工资等共计17000余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的职业系网络主播,虽然直播内容由其自行确定,但其工作时间、直播时长都受甲公司的管理,胡某也需要遵守甲公司上班考勤制度及相关工作安排,而且甲公司定期向胡某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依法判决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法律解读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成为社会新宠,近年来直播平台数量猛增,社会资本纷纷涌入。但是在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直播也面临着较多的法律问题,由网络直播衍生的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甚至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高。为此,笔者曾撰写《“直播打赏”之未成年人保护篇》《“直播打赏”之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篇》《“直播打赏”之主播权益保护篇》等文章,详细阐述了网络直播特别是“直播打赏”领域涉及的法律风险。

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必须依附的“根基”,虽然相较于主播,平台在法律、技术、资本等领域都拥有更大的优势,但是,现实中不少直播平台忽视风险,在主播管理、制度合规、风险控制等领域均存在着较大的缺陷,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主播是平台的最重要资源,关乎平台的流量根基,是平台的宝贵“资产”。如何处理好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对平台而言十分重要!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的该类案件,主要有两类裁判思路:一类是认定主播与直播平台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调整,这类法律一般着重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判决结果大多对主播较为有利。另一类是认定为合同关系,主要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更倾向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由于相关合同均为平台所主导与草拟,故判决结果一般对平台更有利。

对于平台而言,与主播之间选择何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可能会“天壤之别”。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在平台和主播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主播需要遵从平台的规章制度,对直播违规行为,平台可以根据内部规定扣除其奖金或者绩效工资,更方便平台进行管理。但同时,对主播在工作中自身以及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例如主播受伤、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等,平台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同时,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平台应当为主播缴纳社保、提供休息休假时间,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还应当依法给予女主播怀孕、生产以及哺乳期间相应的带薪假期。

若平台选择与主播签订的合同具有合作、经纪、中介等法律性质,虽然可以规避上述劳动用工的风险,但是也会由于缺少一定的管理权限,平台对主播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管和调配。对主播兼职和跳槽、违规直播、“打赏”分成等问题,平台与主播甚至mcn机构之间,均需要签署更为详细的协议,以确保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律师提醒

在流量为王的年代,自带大流量的主播往往是各大平台追捧的对象。对平台而言,无论其与主播采用何种模式,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必然是合同中的必备内容。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也不尽相同。若平台与主播签署的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约定,只能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署,竞业限制的时间也不能超过两年;同时,应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等,平台还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也应明晰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避免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若平台与主播之间采用合作合同、中介合同、经纪合同等形式进行合作的,要明确相关合同条款的内容,避免平台与主播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进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对主播与平台之间涉及的“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能否适用竞业限制条款持开放态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仍然提醒平台注意在签订相关协议时,特别是涉及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时,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主播进行充分释明,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规避“格式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对平台的带宽成本、广告投入、平台建设等资金投入,特别是为主播专门定制并支付的培训费等,一定要定期留痕,对主播违约跳槽给平台带来的实际损失,要及时进行证据保全,防止恶意违约的主播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进行酌减。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