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直播打赏”之平台权益保护篇(四)-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赛饰公司通过权利人阿加莎公司授权获得“agatha”和两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后,赛饰公司发现弘宇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抖音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agatha”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赛饰公司认为,弘宇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同时,作为抖音平台运营商的微播公司,对弘宇公司前述侵权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弘宇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遂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弘宇公司、微播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涉案商标的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商品及其价签上的被诉标识、赛饰公司未将涉案商标转授权给第三人等事实,以及弘宇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销售商免责的规定,弘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权。法院还认为,对于平台经营者,由于电商活动具有特殊性,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苛的事前审核标准,应当结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带货准入机制,是否制定并公开了直播营销管理规范或平台公约,是否履行了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商品等的审核,是否制定了负面清单,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是否事后采取了及时且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方面,综合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经查,本案中微播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弘宇公司赔偿赛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

 

二、法律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直播平台也迎来飞速发展的机遇,特别是去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以电商直播为代表的网络直播行业,再次站上了行业风口,迎来了三位数的增长速度。然而,在相关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各种问题也随之爆发。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共接到直播相关投诉举报2.19万件,同比增长479.60%,其中关于“直播带货”的投诉占比近六成。仅仅“618”促销活动期间消费维权,监测期间就收集有关“直播带货”类负面信息112384条,形势“不容乐观”。

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需要注意维护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防范“直播打赏”、平台间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风险【对此,笔者撰写的《》《》《》中有详细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直播带货”作为近年来平台营利的重要手段,其法律风险更是不容忽视。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虚假宣传、售后退换货难、直播内容违法、售假卖假等,是目前常见的平台侵权类型。

平台经营者虽然不是售卖相关产品的卖家,但是其作为平台,为促成交易提供了技术和亚博188网站的服务支持,依法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此外,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也对直播平台制定了多项规定,要求他们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警示、事后惩处”的管理体系;同时,对账号管理、安全评估、实时巡查、投诉机制等方面都对平台做了细致的责任划分,需要直播平台予以重视。

三、律师提醒

不少平台的经营者缺乏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全面了解,为了私利而放纵主播违规带货,成为直播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直播平台应加大对《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刚出台不久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学习,厘清并压实平台的法律责任。在开展“直播带货”业务之前,平台应事先取得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相关证照,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同时,平台应当与“直播带货”主播、机构以及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规范直播流程、直播内容、可售卖的商品以及违约责任等。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平台应对主播的真实身份进行动态核验,强化对直播间内链接的安全审查义务。对直播间发布的广告,平台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为他人的虚假、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此外,平台还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对“直播带货”的主播进行分级管理,对流量造假、违规宣传、售卖假货、消费者投诉的主播账号和直播间进行降权,严重时可以封停相关直播间。

对于平台而言,只有坚守合规自律之路,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才能助力平台发展行稳致远。只有摈弃野蛮发展的旧思想,积极拥抱监管,才能为平台带来“黏性客户”和“优质流量”,保证直播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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