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直播打赏”之主播权益保护篇(二)-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0年初,虹口检察院在走访调研区内民营企业时,收到某服装企业反映的线索:有网红主播在电商平台直播间内销售假冒该企业品牌的服饰。检察机关随即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公安机关锁定了网红主播廖某。

2020年8月28日,拥有百万粉丝的主播廖某在直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带走。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廖某自2017年10月开始,在电商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女装和饰品,短短3年间积累了百万粉丝。自2020年开始,为了获取高额提成,廖某慢慢走上了歧途,她的直播间中出现了一些“特殊”商品,这些服装logo被遮住,只以“香奶奶”“驴家”等词进行暗示,标榜是“同款”,商品的售价往往只是正品店的几十甚至几百分之一,显然是挂着奢侈品标签的假冒商品。每次与售假商家合作,廖某和团队均能获得不菲的出场费以及提成收益。为规避风险,在每场“带假货”的直播之后,其直播团队都会立即删除直播回放。

虹口区检察院在《刑事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人廖某及其团队于2020年3月至8月期间,在电商直播平台以直播方式为商家营销假冒dior、chanel、loewe等品牌的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销售金额近70万元。被告人廖某及她的5名团队成员结伙,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29日,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廖某等人的直播售假案当庭宣判。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法律解读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网络主播数量不断增长,从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多。据《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超1.3亿,其中日均新增主播峰值为4.3万人,“全民直播”时代已经正式到来。而这其中大部分的主播,年龄均在24-30岁之间,由于他们多为年轻人,不重视行业规则,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致使因“直播带货”“直播打赏”等问题产生纠纷时,主播往往成为最后的“牺牲品”,付出了高额的代价。

关于主播“直播打赏”的法律纠纷,笔者撰写的《》有过详细的分析。关于“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我国的多部法律法规均有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主播“带货”的商品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而被认定为伪劣产品的,主播还可能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根据所销售的商品种类和销售的行为,在主播“直播带货”过程中,也可能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虚假广告罪,等等。

除刑事领域外,在民事领域,主播“直播带货”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也很多。若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欺骗、误导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直播网络购物合同》约定不一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则应当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在行政领域,直播过程中,若主播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滥用极限词、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涉嫌违反《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三、律师提醒

2021年4月印发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 

对于主播而言,一方面,主播及团队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直播带货”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必要时,应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开展“法律体检”,针对既往“直播带货”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复盘,避免反复犯相同或类似的错误。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应规范直播用语,避免使用粗言秽语,不得在直播间广告中或者主播介绍商品过程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强等极限词,不对商品的质量、成份、产地、功效等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另一方面,主播及团队必须从源头上把控商品质量,建立专业选品团队,严格审核商品的生产商和分销商的资质,对于需“带货”的大牌商品,应严格审核商品的商标注册证、专利发明证书等资质文件,防止销售“三无”商品。如所“带货”系药品、化妆品等特殊种类的商品,应严格审查自身、平台以及生产商有无生产、销售此类商品的相关证照,做到合规“带货”。此外,主播及团队还应建立起完善的售后规则,对商品的退换货流程和时效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以建立起良好的商业口碑。

对于从事“直播带货”的主播而言,只有培养规则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契约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专业素养和职业伦理水平,才能让“直播带货”不演变为“直播带祸”,维护电商直播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