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直播打赏”之主播权益保护篇(四)-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姚某应聘某电子公司网络主播,应聘时按照电子公司的要求试播了1.5个小时,试播中试穿了电子公司销售的12款衣服。后,姚某并未到电子公司工作,但电子公司却将姚某当天试播的录像置于其淘宝店铺进行宣传使用。姚某发现后,以电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电子公司向姚某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电子公司将有姚某参与的直播录像反复使用,放置在淘宝店铺网站上供潜在消费者点播,用于宣传电子公司产品,侵犯了姚某的肖像权。关于赔礼道歉的形式和时间,姚某因未能提供电子公司淘宝店铺使用直播视频的影响力及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书面道歉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的请求,二审法院根据电子公司使用姚某直播录像的时间、直播人员的工资水平以及姚某的劳务贡献、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电子公司赔偿姚某经济损失3525元。电子公司虽侵犯了姚某的肖像权,但是并没有宣扬姚某个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并不会损害其名誉,因此,姚某上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电子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姚某经济损失3525元。
二、法律解读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与营销方式,一经问世便迅速火爆市场。现实中,人人都可以成为主播,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生活,然而,网络直播火爆的背后也出现一些不当的“随意直播”现象,引发“侵权直播”风险,特别是肖像权侵权的问题,若不依法遏制将会影响网络直播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肖像权侵权这一现象,不仅广大群众可能会在不经意间“被直播”,即便是主播本人,也有被侵权的风险。由于主播们往往忽略了相关法律风险,没有在与平台、mcn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肖像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使用途径,致使在主播试镜、客串、路演甚至离职后,上述公司仍然无节制地使用主播的直播录像或者照片,引发了较多的肖像权侵权纠纷。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规则与时俱进地删除了以往法律中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肖像权侵权的规定,拓宽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对保护互联网直播领域存在的大量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权侵权行为大有裨益。
同时,也应当注意,并不是所有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均构成肖像权侵权,《民法典》规定了肖像权五类合理使用的情形,如在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过程中、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情形下,不可避免的使用、公开了他人肖像的,这些均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
三、律师提醒
对于网络直播过程中产生的肖像权侵权,不仅需要主播个人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更需要平台加强自身监管,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就主播而言,应在和平台、mcn公司签署协议时,明确自身肖像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对平台或者相关利益第三方是否可以使用自己的肖像用于公司宣传、直播推广、带货销售、周边产品制作等均要做出细致的约定。对自己直播回放内容,若不想被他人公开传播的,也应当尽快删除相关视频。若允许相关单位使用自己肖像的,建议与相关单位另行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明晰因使用肖像而产生的经济收益归属问题。
此外,主播在防范他人侵犯自身肖像权时,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在直播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在这个“全民直播时代”,一次随意的街头直播、探店直播,可能就会在无意间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主播在街头直播或者在直播中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时,应采用公开、合理的直播方式,不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直播,并及时告知周围人正在直播的内容。同时,要注意主播镜头的角度,不以偷拍他人隐私、偷窥他人私人生活为噱头进行直播。对他人关于直播内容的投诉,应主动沟通,删除或者模糊化处理他人的肖像,以防范肖像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