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直播打赏”之受害人权益保护篇(一)-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阿俊因喜欢女主播小美,近半年的时间内在小美的直播间给她“打赏”,共花费了6.3万余元。一段时间过后,阿俊非常后悔,想要回“打赏”,便起诉要求退还“打赏”。在该案败诉后,他又着手整理出小美涉及黄色内容、低俗价值观等直播内容的视频达到上千段。之后,阿俊第二次将小美和直播平台另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自己的“打赏”行为因小美的直播存在大量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而无效。同时,阿俊还主动提出自己和两被告都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对他自己和两被告予以训诫。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8年8月,阿俊曾向浙江某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直播间的消费合同。浙江某法院认为,阿俊完全基于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作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需要小美支付任何对价,这与赠与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相符合,并据此驳回了阿俊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打赏”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阿俊曾向浙江某法院起诉,但两案诉讼请求不同,且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未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阿俊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14日期间,在小美直播间进行了“打赏”,法院在查明每次“打赏”的具体时间与“打赏”前后小美直播的具体内容后,法院仍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阿俊的“打赏”行为与小美涉嫌低俗的直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阿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是基于小美的涉嫌低俗直播的内容而进行了“打赏”,故其请求法院判令其“打赏”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无效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训诫属于法院对当事人采取的措施,而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阿俊该项请求不属于民事纠纷处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阿俊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解读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17亿,较2020年3月增长了5703万,占网民整体的62.4%,其中,仅真人秀直播的用户规模就有2.39亿,较2020年3月增长3168万,占网民整体的24.2%。电商直播、游戏直播、演唱会直播、体育赛事直播以及其他新型直播方式也均有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相关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特别是因“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

关于“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笔者曾经在《“直播打赏”之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篇》有过详细的阐述。基于不同的法律性质,“直播打赏”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也会影响到相关“打赏”的退回。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用户基于冲动消费而“打赏”,待冷静后却又反悔,便动起了歪心思企图要回“打赏”,包括多次投诉主播甚至多次向法院起诉,前述案件便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用户若就同一事由多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具体而言,只要前后二个诉讼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三个条件的,就属于重复起诉。若符合重复起诉的,对于后一个诉讼,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在“直播打赏”领域,若用户就某次“打赏”或针对主播、平台的“打赏”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后一个案件的起诉。

实践中,有些用户请求法院基于主播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判令“打赏”无效的案例。所谓公序良俗,一般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性挑逗、性暗示的方式索要“打赏”或者在直播间做出一些违背善良风俗的表演,但若用户不能举证证明这些服务内容存在色情、暴力或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时,或者用户无法证明自己的“打赏”行为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之间可以直接“挂钩”时,则一般很难达到“打赏”行为无效的诉讼结果。

三、律师提醒

直播平台有低门槛和高效益的特点。部分主播为了获得高收入,往往通过吸引眼球的低俗内容获得用户“打赏”,其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更是明显挑战了法律尺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打赏”用户来说,在“打赏”前应该保持足够的理性,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再进行“打赏”,避免冲动消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除有证据证明“打赏”系未成年人操作以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后,其主张“打赏”行为无效,要求退回“打赏”相应金额极难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对确实存在低俗直播、甚至通过许诺回报、营造虚假直播人气、贩卖淫秽视频等措施欺骗用户进行“打赏”的,用户可以通过向平台或者相关行业监管机构举报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发现主播存在诈骗行为,或者存在利用低俗、淫秽表演来骗取“打赏”涉嫌犯罪的,还可以通过录屏或者下载直播回放等方式及时取得证据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主播、平台的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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