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直播打赏”之受害人权益保护篇(二)-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19年5月,王某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进行售卖,介绍说手机原价一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现在四、五千元就可以出售,并推销称,若需要购买,请添加快手亚博app客户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王某加微信后询问了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对方要求微信转账,收款后快递发货。之后,王某付款购买了该部手机。
王某收货后认为该手机是仿冒的山寨机,要求退货许某退款。许某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了,退货需要等下家,之后就将王某拉黑。王某向快手app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投诉反映,但快手公司并未做出答复。王某认为,主播许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遂将主播许某及快手公司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自己的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作为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许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原告王某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属隐瞒事实并向原告王某告知虚假情况,导致原告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涉案手机,构成欺诈。被告快手公司在快手直播规范中对外明文公示,直播中出现引导消费者加微信站外交易的行为,属于程度较重的干扰直播平台秩序的违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则。原告王某无证据证明被告快手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交易行为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被告快手公司接到原告王某的举报后,及时对被告许某的快手账号进行封停处理,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故快手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赔偿原告王某12000元以及王某合理支出2924.89元。
二、法律解读
2020年,以电商直播为代表的网络直播行业实现了蓬勃增长,在促进消费方面,网络直播成为拉动经济内循环的有效途径之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络直播成为“线上引流 实体消费”的数字经济新模式,实现蓬勃发展,成为广受用户喜爱的购物方式,66.2%的直播电商用户购买过直播商品,其中17.8%用户的电商直播消费金额占其所有网上购物消费额的三成以上。然而,在行业飞速发展的背后,虚假宣传、货不对板、质量“翻车”、售后维权难等等问题也随之成倍增加,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进一步凸显。
关于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笔者曾经站在主播的角度,撰写过《》。直播带货,系主播通过互联网与消费者缔结网络购物合同,对于此类合同发生的纠纷,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予以规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就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亚博188网站的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同时,该法第五十五条还制定了“退一赔三”的规则,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存在主播自带货或者帮助厂家进行“站台”带货等不同的带货模式。主播在这些模式中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这些都会成为他们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较大的困扰。为了扭转这一情形,明确主播、平台、mcn公司、厂家等在直播带货中的法律地位,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在其中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法律定位,要求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也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上述规定,都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
三、律师提醒
2020年以来,国家加强了对直播带货领域的监管力度。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十余部法律外,国家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与行业规范,不仅给行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更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便捷通道。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通过直播带货选购商品时,要优先选择实力较强的直播平台。在购物前,要仔细甄别带货主播的身份,在使用“小黄车”跳转商品链接时,需认真地了解商品的功能、价格、产地等内容,看清楚相关商品的售卖厂家,谨慎购买小厂家利用大主播流量效应进行“挂羊头卖狗肉”式带货的商品。
鉴于直播带货的商品链接变更较快,带货视频无法回放等现实问题,强烈建议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保留相关证据,采用截图或者录屏的方式保存主播直播时的质量宣传信息、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内容。一旦事后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可以及时向直播平台、消费者协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严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