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玩“掰手腕”把手掰断 依《民法典》该怎么判?-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曾某和李某都在重庆市垫江县某理发店工作。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虽然曾某拒绝,但在李某的坚持下,曾某和李某还是进行了“掰手腕”活动。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曾某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他一再邀约自己“掰手腕”,出于礼貌自己只得“应战”,李某应当对自己的伤残承担责任,遂起诉至垫江县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本案中,被告李某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强迫行为。原告曾某受伤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亦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不存在过错,加之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受伤,应认定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垫江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曾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读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自甘冒险又称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民法典》出台前,自甘风险制度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多停留在法学理论领域,当时的司法实务中,出于对双方利益的衡平,法官仅能在说理部分体现自甘风险的精神。由于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所指引,何种活动能适用自甘风险?自甘风险的适用人群有哪些?自甘风险又能免除多少责任?这些均没有法律规定,致使了司法裁判的尺度不一。

以往,虽然《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自甘风险制度,但是已经在部分法条体现了自甘风险的精神。如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该规定在高度危险责任领域确立了自甘风险的精神,为《民法典》正式引入该规定做好了法律规则的铺垫。

《民法典》在总结了过往类似案件处理经验的基础上,综合了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利益衡平,正式确认了自甘风险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自甘风险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有风险的活动均可以适用该条的规定。从上述法条的构架上可知,自甘风险制度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不是适用于一切具有危险性的活动。而且,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原因仅限于由于“其他参加者”行为造成的,若受害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外力原因导致权益被侵犯的,均不可直接适用自甘风险制度。此外,出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提高文体活动组织者的注意义务,《民法典》树立的自甘风险制度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规定处理。

三、律师提醒

虽然《民法典》树立的自甘风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文体活动的发展。但是,鉴于法律并未对文体活动的概念做出准确地界定,且该制度又有严格的适用门槛,对于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而言,仍然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由于法律已经明确排除活动组织者适用自甘风险制度,对于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在日常的文体活动中,组织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选择合适的活动场所,在活动开展前仔细检查相关活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参加活动的人员是否符合活动条件,有无佩戴必要的护具,等等。此外,组织者还应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事故可以及时救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活动开始前还应当为参与人员购买保险,并要求他们签署风险告知书。

对于文体活动的参与人员,要遵守基本的活动规则,尊重文体活动精神,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参加相关活动。同时,不得强迫他人参加相关活动,若在活动中发现他人受伤或者有潜在受伤危险的,应及时叫停相关活动并主动救助,以免因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受害人而言,在参与活动前,应研判自己是否有参与相关活动的能力,不争一时之气,不逞一时之强。若真在活动中受伤的,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确定活动的组织者、场地提供者、活动参与人员的身份,为未来维权做好准备。在受伤后,还要注意收集裁判比赛报告、公安机关笔录、医院就诊记录等材料,并及时固定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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