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老人打球猝死 球场是否担责-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0年7月9日下午,老罗在昆某体育公司与球友打乒乓球时,突发心脏循环系统急症。几分钟之内,球友拨打120电话,但老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系心源性猝死。老罗的亲属认为,老罗急猝发病之时,工作人员既未能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也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昆某公司的过错与罗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昆某体育公司赔偿损失46.6万元。
法官通过实地走访昆某公司的球场及开庭审理后,认定:首先,从场地、设施方面来看,涉案场地空间较大,场地设计了一个出入口和一个通风采光口,顶部采取错层非全封闭方式通风且配备有5台风机用于通风换气,并不存在容易引发运动人员因缺氧、中暑等发生意外事故的安全隐患。其次,从急救人员和药品方面来看,虽然涉案体育场馆未配备专门的急救人员和药品,但昆某公司经营的体育项目并非如游泳、滑雪等高危险性的体育运动项目,一般而言风险较小,且目前国家法律对在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等体育场馆配备急救人员及急救药品、设备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故不能认为未配备急救人员及药品、设备即等同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后,从服务管理和应急措施方面来看,根据现场的证人阿文和阿昆的陈述,老罗倒地后第一时间就被发现,阿昆和其他球友也立即对老罗采取了急救措施,同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从上述情形可见,昆某公司处理突发事件较为迅速,应对措施上并无不当,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和救助程度。综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罗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罗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读
宾馆、酒店等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经历了多次的变更。早在2003年,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域外立法的理论基础之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首次将安全保障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并将该义务的主体确定为“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9年,法律又进一步提升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保障范围、保障义务等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然而,过往的立法,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分工,其化解纠纷的能力逐渐滞后,特别是由于法律理解上的偏差,致使公共服务性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即公共场所管理人这种称谓,是否等同于“经营者”,抑或限定于“管理者”?仍然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使得部分经营人逃脱对他人进入自己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约束,一旦业主、管理者、整体经营者、分租经营者在诉讼中互相推诿扯皮,会干扰法官的判断,也拖延了诉讼程序与时间,不利于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
《民法典》在总结过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其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这一表述,旗帜鲜明地表明相关场所的经营者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使得法律表述更加科学、严谨。此外,法律扩展了承担责任人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管理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均可以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这对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效率,特别是对于解决经营、管理分离情形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大有裨益。
三、律师提醒
《民法典》针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缺失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调整。对于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旦发生侵权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标的额和实际赔偿额度都比较大,索赔金额动辄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将会给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地影响。
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必须在相关场所使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或设备,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劝告、说明,对于台阶、玻璃门窗、障碍物等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地方,一定要做好细致的安全保护措施。此外,还要定期对广告牌、墙体贴砖等易脱落的附着物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杜绝场所内建筑物或构筑物坠落的发生。同时,要着重加强对场所内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消费者的关注和帮扶,对他们潜在的危险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有条件的场所,还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设备,并要求场所的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使用方法,以便在危险发生时最大限度地挽救心脏骤停消费者的生命。
对于第三人侵权案件,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并及时报警,以避免或减少承担补充责任的可能,即便承担了相关责任,也可在事后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