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断绝父子关系 岂能协商解除-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1993年4月,徐某及其丈夫因家庭事务与次子余某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当日,余某便收拾好自己的物品,带着新婚妻子离开了父母,此后再未尽儿子的义务。
2020年初,徐某丈夫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动了两次大手术,住院数次。期间,其他的4个兄弟去请余某,希望他能来看望父亲,并以此缓和父子关系。但余某均以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2020年12月,徐某在料理完丈夫后事后,便一纸诉状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某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遂依法判决:余某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目前,判决已生效。
二、法律解读
近年来,部分家庭由于各种内部矛盾,父母子女之间彼此陌生疏远,甚至反目成仇的案件不在少数。部分家庭成员认为,通过签订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可以彻底隔断血亲关系,这充分反映出部分家庭成员法律知识的极度缺乏。
亲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的事实关系,这种血缘关系自出生即存在,到死亡终结,除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之外,亲子关系不因协议或者其他司法途径等方式而消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后,便与其养父母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此时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因此而消除。所谓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亲生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会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若是拟制血亲,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起诉要求解除。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所谓公共秩序,一般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而善良风俗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是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人应当能认识到的行为准则,如不得代孕、不得嫖娼、不得“包二奶”,不能虐待动物等等。而且,公序良俗也会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常作为兜底性原则而存在,具有极大的“动态性”和“弹性”,对于弥补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填补立法上动态缺陷,使法律可以实时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节奏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公序良俗还为私法自治提供底线性的保护,对维系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除上文所述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外,《民法典》中还有多个条文强调公序良俗原则。其第八条就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在合同编中,针对无因管理,《民法典》也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另外,针对自然人的姓名权,《民法典》还规定了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述这些规定,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紧密联系了国家政策、公共道德与社会人伦,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重视。
三、律师提醒
亲生父母与子女是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更不可以双方协议解除。
如子女确实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实际上,这一问题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若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起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此外,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若存在遗弃、虐待父母的,还会依法剥夺他们的继承权。
作为子女,更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再婚等而改变。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养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