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父亲不认亲生子 母亲应该怎么办-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8年4月认识,半年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王女士怀孕并产下一女。王女士说,孩子出生后,李先生没有表示任何异议,但他说因为双方只是朋友,仅愿意给予一些帮助。为此,王女士向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孩子与李先生存在亲子关系。

诉讼中,李先生称孩子出生时,他托人给王女士带了5000块钱,但他不确定和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因此他愿意配合进行司法鉴定。如果确实具有亲子关系,自己也愿意承担大额医疗、教育费用。该案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认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李先生为孩子生物学父亲。双方对于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虎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已对被告李先生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李先生亦予以认可,故原告王女士请求确认孩子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法律解读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关于这两种血亲的不同之处,笔者曾在《断绝父子关系 岂能协商解除》一文中有过详细的分析。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不能通过协议等形式进行解除的,但是,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孩子需为“亲生”,即他们之间有血缘关系,若双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又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双方就不存在亲子关系,相应地也就不存在抚养、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

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需要借助专业的仪器进行检测。过去,受制于当时的科技水平,针对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问题,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地解决。正因为此,在《婚姻法》编撰中,并没有针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然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现在人们已经可以通过dna进行鉴定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准确率接近100%,相关纠纷也就相应地亟需出台法律予以定分止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但是,该规定中关于“当事人”的界定并不明确,“夫妻一方”的约定又过于局限,子女是否享有原告主体资格?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均有较大的争议。

《民法典》的出台,为相关争议画上了句号,其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规定在吸收司法解释经验的基础上,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首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作出规定,明确了可以提出确认亲子关系和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范围,并从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的角度将“夫妻一方”的表述修改为“父或者母”,弥补了以往法律的漏洞。同时,为了防止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以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逃避赡养义务,《民法典》还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上述这些规定,对解决司法实务中的争议,树立优良家风,维系家庭稳定等均具有良好的指引作用。

此外,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地修改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案由“亲子关系纠纷”,解决了长期以来此类纠纷无具体三级案由的“窘境”,对明晰法律争议焦点,方便法院推进同案同判和类案参考,均大有裨益。

三、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诉讼通常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程序,以确定亲子关系。但是,鉴定毕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若一方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时,又没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做出对拒绝一方不利的推定。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民法典》的出台虽然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面对近年来凸显的“代孕”问题,如“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应当如何确认?以及怎么解决司法实务中有些父母因为“脸面”或“心理”问题而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最终承担了对自己“不利后果”的问题!这些均表明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待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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