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从阿里女员工被猥亵 谈民法典反性骚扰制度-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1年9月6日晚,中国检察网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进展,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图片来自于12309中国检察网

之后,济南槐荫公安官方微博于6日晚11时许发布通报称,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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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济南槐荫公安官方微博

什么是强制猥亵?强制猥亵的罪与非罪的标准是什么?在职场中如何防范性骚扰?这是不少群众们关注的问题。针对此类事件,我们特邀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从律师的专业视角为大家进行解读,并为单位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受害人的维权出谋划策。

二、什么是强制猥亵?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规定的“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或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或被害妇女虽未直接实施暴力,但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他人或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他人或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强制猥亵”,则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

如果相关猥亵行为尚未达到犯罪标准,但是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标准的,那么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涉事人员也会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

三、强制猥亵的罪与非罪区别在哪?

从上述法律分析不难看出,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有着“天壤之别”,二者在处罚的严厉程度上也有着巨大差异。然而若仅从法条的文字构造上看,二者的差异却不太明显,这使得很多群众无法将两个行为予以明确地区分。

从目前司法实践经验和指导案例提供的区别标准上来看,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是可以加以区分的,其最明显或者直观的差异就是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行为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而如果没有这些行为的猥亵,则一般不构成犯罪,只能作为治安处罚处理。

具体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犯罪。

四、防范性骚扰,单位应当怎么做?

虽然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王某文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案引发的职场性骚扰问题,值得许多用人单位深思与重视。对于违法犯罪分子,除了可能面临刑事或行政处罚责任外,单位更应当主动作为,以本案为鉴,敲响单位内部监管的“警钟”,防患于未然。职场是性骚扰高发的领域,由于职场中上下级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使得部分领导可以利用地位和权利上的“不平等”向受害人施压,或者以更好的岗位、福利待遇等作为诱饵胁迫受害人就范。对于单位而言,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法律要求你们必须承担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若单位在接到受害人对于性骚扰的投诉后,仍采取和稀泥、不闻不问的方式,甚至谎报隐瞒,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单位而言,员工是单位的根基,只有营造安全、健康、男女平等的工作环境,让员工在工作中有最基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才能保证单位平稳健康地发展。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不仅应当首先加强对法律,特别是对《民法典》的学习,摈弃过去那种不愿将性骚扰摆上台面的旧思想,敢于主动打击职场性骚扰的不良行为;同时还要加强预防性骚扰的宣传培训,充分调动本单位工会、妇联等组织,积极向员工宣传就业平等、性别平等的价值观,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了解职场性骚扰,并在遭到侵害时学会保护自己,收集证据,主动维权,这样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制止职场性骚扰事件的发生。为了形成长效机制,单位必须制定性骚扰防治合规制度,明确职场性骚扰的定义和类型,贯彻和执行针对性骚扰的零容忍政策。在单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实施性骚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单位还应设立处理职场性骚扰以及其他不平等事件的独立部门,统一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置,对性骚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配合被侵害员工报案,协助员工维权,并做好对她们隐私的保护和事后心理疏导,以提升单位形象,增强单位的凝聚力。

五、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权?

职场性骚扰通常十分隐秘,受害人常常在不经意间就中了圈套。对于广大员工而言,必须提高自身预防性骚扰的能力,掌握必要的防身和自救技能。在工作中,与异性应保持正当的交往,不超过安全范围,不随意参加人员不明或者过于私密的聚会,即便必须要参加,也应将相关行程和地点提前告知家人或朋友,以防不测。在遇到可能的性骚扰时,要第一时间明确自身立场,勇敢地对他人不合理的亲密接触、不合时宜的低俗段子说“不”,避免因模棱两可或态度暧昧给他人造成错觉并导致性骚扰的发生。同时,在事中和事后,要学会收集证据,如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监控视频、其他证人证言等都是可以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证据。在相关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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