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结婚一小时要离婚 婚姻大事岂成儿戏-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1995年出生的男生项某现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1997年出生的女生陈某是昆明某口腔医院的护士。项某的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他觉得陈某人不错,便把她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
项某和陈某认识后互生好感,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到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出人意料的是,在刚办理完结婚登记一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由于陈某不同意离婚,项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项某认为,他和女方在结婚前其实已经分手,两人感情破裂。结婚是因为女方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并刺激到他以后,他才做出了草率决定。
陈某则不同意离婚。她说: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鉴于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自己的身心及今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要求依法追诉制裁项某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撤销婚姻并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同时,由于项某在结婚后一个小时就提出离婚,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不同意离婚,她虽然辩称要撤销婚姻,但至判决之日并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起诉。可以看出,原被告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项某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项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婚姻不只是两个人爱情的关联,还是双方未来幸福生活的起点,更是构建了一种法律上的关系,其中蕴含着许多的法律知识。本案一经报道,便引发了群众们的广泛热议,他们的婚姻有效吗?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撤销婚姻?法院为什么不判离?关于这些问题,我们特邀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为大家细致解读。
二、他们二人的婚姻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关系无效。相较于既往《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结婚无效情形,并将此情形修改后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对于这一情形,笔者曾在文中有详细的解读,在此不再赘述。
从本案公开报道的相关情况来看,项某与陈某均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也没有重婚或者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虽然二人结婚仅短短一个小时,但自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之时起,即确立婚姻关系,二人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三、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撤销婚姻?
陈某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要求撤销婚姻的“请求”,但是这一观点并没有被法院采纳,究其原因:一是从程序上讲,因为本案审理的是原告项某提出的离婚,被告陈某在没有单独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前,法院受“不告不理”原则的限制,其撤销婚姻的“请求”并不在本案审理的范畴内。另一方面,从实质上说,撤销婚姻也有法定的情形,主要包括胁迫和隐瞒疾病两种类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也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婚姻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行使这一权利,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陈某认为项某存在故意骗婚行为,这并不是致使婚姻关系可撤销的法定事由,而且,法律上的骗婚,一般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通常还存在彩礼退还甚至刑事诈骗的问题。而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后,如果仅因为一方对婚姻不负责任、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因冲动而结婚等原因,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并不属于骗婚,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四、法院为什么不判离婚?
本案中,项某是向法院提出起诉讼的,故本案的离婚,仅涉及诉讼离婚的问题。关于诉讼离婚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判离,法律也有十分详尽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陈某和项某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且双方也是首次诉讼离婚,再加上法官查明“双方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故法院不支持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提醒
现实中,有些人由于缺乏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导致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其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如果对婚姻没有足够的责任感和敬重之心,把结婚当做儿戏,最终往往只能是自食其果。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而且闪婚闪离也是夫妻双方的自愿行为,但是笔者还是要提醒一下,婚姻是人生大事,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要慎重对待!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