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离婚,还可以要精神损害赔偿?-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黄先生与闫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增长,双方常常因为琐事吵架。黄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庭上,闫女士辩称,她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法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黄先生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嫖娼被治安拘留,且案涉证据还可以证实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原告在与被告闫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被告的个人感情,原告显然在导致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二、法律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领域的延伸体现。这一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便有相关的规定,《民法典》更是完善了以往的法律用语,并新增了兜底性条款,便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灵活地适用于审判实践中的各种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婚姻家庭编中“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等条款交相呼应,时刻提醒广大夫妻在享受婚姻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相较于《婚姻法》新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大大拓宽了以往婚姻损害赔偿适用面较窄的难题。《民法典》实施后,若婚姻中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可以通过该兜底性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该兜底性规定,结合婚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等,综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提醒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涉及精神损害时,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情节、过错持续时间、损害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判断。在无过错方主张权利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拓宽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但是其适用上仍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双方均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双方均没有资格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其次,如果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如果您不提起离婚而单独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再次,即便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只要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均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协议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不在限制为离婚登记后一年内,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