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窨井伤人事件频发 脚下安全谁该负责?-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1年6月,宜昌市暴雨如注,巨大的水流冲开了窨井井盖,从事保洁工作的薛阿姨经过此处时左脚不慎踩空窨井后,跌倒地面受伤。她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脚第一根楔骨骨折,之后发生医药费数千元。

此窨井的管理人为某水务公司,该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出院后,薛阿姨找到水务公司和财险公司要求赔付,但三方多次协商未果,薛阿姨无奈之下将水务公司和财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阿姨在人行道路上行走时,因窨井井盖移位,左脚踩空后跌倒受伤,水务公司作为案涉窨井的管理人,对该窨井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水务公司在窨井井盖移位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将井盖归位,致使薛阿姨不慎跌倒受伤,水务公司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薛阿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虽因天气原因致使路面积水,薛阿姨在积水处行走时,自身也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谨慎防范义务,薛阿姨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跌倒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自担一定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以20%为宜。

综上,经过计算,法院判决水务公司赔偿薛阿姨损失8千余元,依法由财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直接向薛阿姨赔偿。

二、法律解读

枯树砸车、屋瓦伤人、窨井“吞人”,……,由于极端灾害天气影响造成的“侵权”谁来担责?一直是广大群众们关心的话题。近年来,因窨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暴雨连降、排水不畅等共同作用下,因窨井盖破损、松动、下沉甚至缺失等引起侵权事故频发。在造成侵权事故后,如何认定各方的法律责任,保护民众“脚底下的安全”,亟需法律给出规范。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由窨井的管理人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常以不可抗力、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损害系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等原因,来主张自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知,即便存在其他外来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管理人也应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这里的管理、维护职责不仅包括设置警示标志,提供安全措施等,还包括在窨井被他人破坏或者移动后,应当及时进行补充、修复、还原,如果管理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受害人对所造成的侵权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造成其自身损伤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管理人的部分法律责任。

针对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致人员伤亡案件高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为了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予以刑事惩戒。同时,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对于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对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律师提醒

窨井盖虽小,却关乎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首先,应当明确每个窨井盖的“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明晰各方的管理范围和责任,提高窨井盖精细养护水平,压实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开放式居住区和乡村存在的大量产权不明的窨井井盖,要主动开展产权和管理责任界定工作,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其次,要从窨井盖的采购、施工、验收、使用、修缮等多个角度入手,高度重视窨井盖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民事侵权责任甚至刑事法律风险,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明确责任主体,健全维保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要第一时间更换,有条件的,还应通过视频、图片等形式准确记录窨井维保工作的时间频率、工作内容,将管护行为证据化,避免出现履行职责到位却无法证明的窘境。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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