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就医死亡 谁应担责?-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王姐因头晕,于2020年3月23日住入甲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颈内动脉瘤”,甲医院于2020年3月25日对其行“脑动脉造影术 动脉瘤栓塞术”,术后王姐病情危重,于2020年3月25日转院至乙医院,入院诊断为“脑出血、蛛网膜下出血”,当日,乙医院对王姐进行“开颅减压血肿清除 动脉瘤加固术”,术后转至重症医学科,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日死亡。王姐的丈夫认为,甲乙两家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与预见义务,违反临床诊疗以及技术操作规范,误诊误治,未尽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遂将两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他们给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和司法鉴定后查明:王姐系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合并呼吸系统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甲医院在对王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王姐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乙医院在对王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方案告知内容的不全面。经调解,甲医院支付王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鉴定差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万元。
二、法律解读
多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成为公认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不利于各方利益的衡平。《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责任由过错推定责任更改为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需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该规则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民法典》在法条行文框架上,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其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方式,若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了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闹”现象。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承担责任主体,我们知道,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并不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由医务人员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的都是过错责任。为了体现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还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一规则充分考虑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举证难的问题,对于掌握第一手疾病资料的医院而言,往往在诉讼过程中占有证据上的优势,法律上有必要对其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涂改、伪造病历无疑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据此,《民法典》树立了上述规则,它对于规范医疗机构诊疗程序,保证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患者的合法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等,均有重要意义。
三、律师提醒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近二十年来,医患矛盾一直比较紧张,期间甚至还发生过数起恶性的伤医案件,如何合法合规地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医患双方都应注意的事情。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一方面要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预警机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程序等,便于医护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做好自我防护,并有效防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扩大化。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医护人员的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日常诊疗活动符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此外,还应特别注意程序规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签字同意程序,对医疗文件的书写也应做到客观、真实、及时、准确,最大限度地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很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不是因为医疗事故或者过错导致,而是因为患者个体素质差异产生的。因此,对于患者而言,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生时,应冷静处理,不盲目与医院发生冲突,应在第一时间与医院进行沟通,确定具体原因。另外,由于医学专业性极强,病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往往是鉴定医疗过程是否有过错的唯一客观证据。因此,患者或者近亲属可以要求医院立即对患者的病历、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医疗材料等进行封存,同时还可以将相关材料进行复印、拍照或扫描留存,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日后维权。若与医院沟通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出面调解;如上述方案都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