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受雇割菜中毒 赔偿责任谁担?-亚博188网站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1年1月9日,雇主老张雇佣了4名割菜工到老王的蔬菜大棚割芹菜。为确保蔬菜及早上市,老张让4名割菜工于上午6时许到达老王的蔬菜大棚。当时正值一年中最寒冷的三九时节,大棚的所有人老王便在大棚内点煤炉并燃放增温块来保温。老王怕自家蔬菜被冻伤,没有采取通风措施就让4名割菜工进入大棚开始割菜,老王于7点左右到大棚给雇工送毛巾、于8点左右到大棚给雇工送饭时,均未采取通风措施。10时许,割菜工感到身体不适,给雇主老张打电话说明情况,老张也没有指示割菜工停止割菜及时到大棚外通风透气,且老张后来到大棚现场时,仍未让割菜工停止割菜。11时许,4名割菜工头晕、恶心,无法继续坚持割菜,纷纷走出大棚,但刚出大棚便晕倒在地,之后被雇主老张紧急送往县医院抢救,因县医院无高压氧治疗设备,后又转院到济南市的医院抢救治疗。
经医疗确认,4名割菜工均系一氧化碳中毒。因抢救及时,4人才脱离危险,逐渐康复。4人的治疗共计花费6万元,由雇主老张先行支付。后,雇主老张将大棚所有人老王告上法庭,要求老王支付自己垫付的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老张向4名割菜工支付损害赔偿后,向导致损害发生的被告老王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老张违反冬季大棚蔬菜采摘规律,过早组织割菜工割菜,割菜工感到身体不适向其说明情况后,其作为雇主未让割菜工停止割菜,未及时组织割菜工到大棚外通风透气,客观上加重了4名割菜工一氧化碳中毒的程度,亦应对他们所受损害负有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老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老张支付赔偿款3万元。
二、法律解读
在我国,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还可以是两个自然人,如家庭雇佣的保姆、小时工。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也无需为提供劳务的一方缴纳社会保险,更不存在工资、休假、奖金、劳动纪律等问题,其报酬也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正是因为如此,劳务关系成为许多雇主规避劳动法律责任的手段,鉴于我国劳务关系方面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仅在《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较为简单的规定,对提供劳务者受伤后追偿问题,劳务关系中的第三人侵权等,均规定的较为简单,这不利于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扩充了对劳务关系纠纷在侵权责任领域的法律保护力度。其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增加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责任承担,一方面赋予了提供劳务者的选择权,他们既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也可以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提供补偿,保障了他们的合法利益可以得以实现。另外,法律还赋予了接受劳务一方的追偿权,使他们在给予补偿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使法律上各方的利益分配更加均衡,也更加契合《民法典》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还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中,老张与老王对4名割菜工所受损害均负有责任,但是二人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他们各自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客观上的联系,造成了4名割菜工受伤,但是由于责任比例难以确定,故法院判决老张、老王分别对4名割菜工所受损害承担50%的责任,也就是平均承担了责任。
三、律师提醒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法律的适用,其条件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民法典》生效后,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原先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致使对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存在空白。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出现的相关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需要参照一般过错侵权的要件来进行裁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劳务提供者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您谨慎选择与单位签订劳务关系的合同,建议通过签署劳动合同,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规避相关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确需签订劳务合同,各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约定在第三人侵权、自身疾病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有条件的,还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的利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